2026年7月24日,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《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6年第21号)及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2026年第15号)。这一重磅文件的出台,标志着我国首个专门针对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正式落地,也宣告了离岸信托“野蛮生长”时代的终结。
新规重构了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,对信托设立、存续运营、终止清算的全生命周期实施了系统性的“穿透式”监管。对于广大高净值客户及企业而言,这是一次必须高度重视的税务合规大考。
一、 核心变革:全生命周期征税,统一适用20%税率
新规最核心的变化在于,明确了离岸信托在设立、存续、终止清算三个环节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,且统一适用20%的税率。
设立环节:财产装入即视同转让 过去,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存在模糊地带。新规明确指出,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,将被“视同财产转让”,需按照“财产转让所得”计征20%的个人所得税。这意味着,信托设立之初就可能产生一笔可观的税负。
存续环节:年度收益“穿透”征税,费用不得抵扣 这是新规的另一大亮点。在信托存续期间,无论收益是否实际分配给受益人,都将“穿透”信托架构,直接归属于设立人(或其指定的居民个人),并按年申报缴纳20%的个人所得税。 更值得注意的是,新规明确了两个“不得”:
费用不得抵减:信托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受托人报酬、管理费等各项费用,不得用于抵减应纳税所得额。
损失不得结转:信托财产产生的转让损失,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抵减收益。 这两点极大地压缩了税务筹划的空间,确保了税基的完整性。
终止环节:清算收益按“股息红利”征税 当信托终止清算时,其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,按照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项目,缴纳20%的个人所得税。
二、 监管升级:强化反避税,消除规则模糊地带
新规秉承“实质重于形式”的原则,通过一系列反避税条款,精准打击了以往常见的避税安排。
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更严:即使取得了外国国籍或境外永居权,但只要主要经济利益仍来源于境内,依然会被判定为我国税收居民,其全球资产(包括离岸信托)仍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
打击代持与隐性控制:个人通过他人或组织代为装入财产,但只要实际由该个人出资、负担、控制,该行为将被视为个人直接装入离岸信托,同样需要纳税。
堵住“囤积收益”漏洞:个人控制的境外实体(如BVI公司)所囤积的未分配收益,若装入离岸信托,也将被全部纳入征税范围,防止通过多层架构延迟或规避纳税义务。
三、 合规窗口:90天补报期与分期缴纳通道
考虑到新规出台前已存在大量存量离岸信托,政策给予了宝贵的合规窗口期。
90天免滞纳金申报窗口:纳税人需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(即2026年10月22日前),对以下两项未缴税款进行申报缴纳,且在此期间申报可免于缴纳滞纳金:
1. 自2023年1月1日以来,在设立环节未缴纳的税款。
2. 2025年及以前年度,在收益分配环节未缴税的收益。
5年分期缴纳通道:对于一次性缴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,政策提供了人性化安排。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后,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相关税款,极大地缓解了现金流压力。
四、 实操指引:特殊场景与申报时间要求
新规进一步细化了实操层面的要求,使征管更具可操作性。
| 场景 | 税务处理 | 申报时间 |
|---|---|---|
| 年度常规申报 | 居民个人设立信托或存续期间的年度收益 |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|
| 信托终止/身份变更 | 信托终止清算或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 | 清算完成/身份变更次月15日内 |
| 身份变更/身故 | 以转换/死亡当日信托财产市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,一次性申报纳税 | 同上 |
五、 结语与建议
此次新规的出台,彻底填补了离岸信托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制度空白,消除了财产装入及存续环节的征管模糊地带,标志着中国税务监管正式进入“全生命周期穿透监管”的新时代。
我们建议相关高净值客户及企业:
立即行动:尽快对自身的税收居民身份、离岸信托架构及历史收益进行全面梳理和税务健康检查。
把握窗口:充分利用90天的免滞纳金申报窗口期,主动完成合规申报,防范潜在的税务风险。
寻求专业支持:鉴于新规的复杂性和专业性,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,制定合规且高效的应对方案。